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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施行

来源:贵阳日报     2022年05月14日        版次:A02    作者:

  本报讯 5月13日,修订后的《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根据《办法》,对认定为市级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的经济体,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家属50人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修订《办法》,旨在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坚定不移在“强省会”中“强民生”,实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办法》针对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的不同情况,新增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残疾人灵活就业和种养加补助等内容。

  其中,明确市级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的补助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贵阳市(含贵安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周边持合法许可证运行12个月以上,且审核时正常运行的经济体;安置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点残疾人或其家属不低于20名,每名安置带动人员12个月累计收入不低于6000元;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2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审核时正常用工。

  补助标准为: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对认定为市级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的经济体,由市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家属20至49人的,奖励10万元;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家属50人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已被认定为市级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的经济体,次年起如仍符合市级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条件,根据安置带动人数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残疾人稳定就业补助。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项目,补助条件为贵阳市(含贵安新区)辖区内的用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安置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减免条件的除外)。

  补助标准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安置的残疾人数及安置月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超比例就业奖励,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的超比例残疾人数及安置月数,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但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残疾人就业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

  明确残疾人灵活就业补助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残疾人具有贵阳市(含贵安新区)户籍,年龄16至59周岁,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从事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展以外的具体就业(创业)项目;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未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补助标准为: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人数每年不超过2000人。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汤利)